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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顶水箱架设天线,相邻业主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13 16:23:50    点击量:

      案情概况:
      2009年临近年末,位于本市东北角的一商品房小区,六楼多层房屋的五楼一家业主爬上六楼房顶,擅自在屋顶水箱旁安装了二根高达7米的钢质天线。周围业主发现后吃惊不小,担心之情油然而生:发射天线对人身有否辐射,对房屋避雷是否会产生影响,共用部位是否可以擅自占用等等。
      小区物业管理处经了解得知,该业主是位业余无线电台爱好者,自称具有在居住地设置个人电台和架设无线电台的资格证书,认为自己开展无线电台运动合情合理合法,别人不应干涉。物业管理处根据广大业主意见,经报告业委会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向其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安装的无线电台天线的《整改通知书》。该业主对此不予理会,经再三劝告无效。业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征集签名后,代表业主大会将这一行为诉至区人民法院,
      业委会诉称:
      被告业主违反《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擅自在公共屋顶的水箱旁安装2根7余米高于水箱的无线电发射天线。被告的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不但直接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公共权益,更给整幢房屋防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此,引起了小区广大业主的极度恐慌和强烈不满,强烈要求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限时排除安全隐患,拆除无线电台天线,还业主一个安全和谐的住宅环境。
      被告业主辩称:
      首先,自己系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及协会关于允许其在居住地设置个人电台和架设无线电台天线的证明。这些证书和证明,说明作为一个业主和该运动协会的会员有权利在小区开展无线电运动。其次,自己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安装的天线对人体没有辐射副作用。再者,小区业委会本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权利机构的业主大会如要起诉须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的表决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持有的相关证书或证明,只是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运动协会认可的操作技能和资格认定。被告要占用共共部位,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询该幢全体业主的意见,在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至于诉讼主体问题,在业委会提交的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的《业主管理规约》第九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第三款约定,“业主违反本公约,实施物业禁止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不改正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违约的业主或使用人提起民事诉讼”。况且,本次诉讼前,小区业委会又曾征询了该楼全体业主的意见,故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作者系上海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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