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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09:55:45    点击量: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升我市2000年(含2000年)以前建成交付使用,经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后的住宅小区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小区居住品质,打造宜居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呼政发〔2018〕68号)要求,结合我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物业服务标准。
      附:《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1日

     
      呼和浩特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试行)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一)管理处设置
      1、有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电话。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复印件),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率(每季度统计1次)、报修电话、三级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及收费信息。
      (二)管理人员要求
      1、从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技术资格证书。
      2、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物业从业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应纳入市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
      4、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服务,语言文明,主动、热情。
      (三)服务时间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值班人员。
      (四)规章制度
      1、有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3、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五)档案管理
      有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六)标识管理
      1、按相关要求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识、消防标识、导向标识、指示标识及其他标识。
      2、房屋栋号、房号及公共配套设施标识清晰、明显。
      (七)客户服务
      1、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3、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4、每年组织1次满意度调查,业主满意率不低于70%。
      5、有宠物管理制度。
      (八)社区文化建设
      1、服务公开栏及其他宣传栏,内容每半年更新1次。
      2、每年至少开展1次精神文明或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
      1、垃圾定点投放、日产日清。
      2、对于具备垃圾分类条件的小区,垃圾要分类收集。
      3、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每半月至少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滋生季节每周喷洒1次杀虫药。
      4、生活垃圾倾倒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5、配有专用垃圾清运车清运垃圾,密闭运输且外观整洁。
      (二)物业共用部位清洁
      1、公共场所及楼道每日至少清扫1次。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
      3、每月抽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一)公共秩序维护
      1、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巡查至少1次。
      3、有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对来人来访进行询问登记。
      4、对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管理制度。
      5、有大宗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实行大宗物品搬运进出登记管理。
      6、对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秩序维护人员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方能上岗。
      8、利用小区公告栏张贴安全防范宣传品。
      (二)装饰装修管理
      1、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有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3、房屋装修前,依规定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如发现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破墙开店、擅自拆改承重墙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应及时劝阻,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一)有专业人员对住宅小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定期对草坪、花卉、绿篱等进行修剪、养护,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二)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土地无明显裸露,观赏效果良好;
      (三)为预防病虫害,要适时喷洒药物,并悬挂警示标志。
      (四)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在作业完成后4小时内清理干净。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一)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房屋结构
      每年巡视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及时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建筑部件
      1、每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
      2、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3、每年汛前和每次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四)共用设施
      1、每季度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侧石、管井、沟渠等。
      2、每半年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等。
      3、每季度巡查1次围墙、围栏等。
      4、每季度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五)水景
      1、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
      2、有安全警示标识。
      (六)供水系统
      1、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
      2、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七)排水系统
      1、有防汛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2、配备相应防汛物资。
      3、排水设施: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
      4、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八)安防系统
      1、设置专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2、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3、落实专人对各类物防设施每2个月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技防设施设备出现运行不正常和损坏问题,应立即进行维修。
      (九)消防系统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有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5、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消防部门开展工作。
      6、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照明和电器设备
      1、楼内照明:每半月巡视1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
      2、楼外照明:每周巡视1次,一般故障3日内修复;复杂故障半月内修复。
      3、路灯、楼道灯完好率应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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