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网站!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行业动态 > 正文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工委等五家单位联合举办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09-18 15:31:00    点击量:

      2020年9月1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副会长、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李书剑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物协名誉副会长、法工委主任李书剑表示,首先感谢各位专家参与本次研讨活动,为中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其次,请各位专家畅所欲言,以不同的角度发表看法,丰富研讨内容,提升研讨价值。
     
      本次会议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主持,采用线上会议方式进行。
     
      本次研讨会参会专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智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秀梅,首经贸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秀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北京市住建委物业专班政策法规组一级主任科员郑春华,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中华,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立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森,民建北京西城区社会服务部齐建新副主任,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张大宪理事长,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主任童超,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兵。
     
      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老旧小区尤其是房改房小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讼地位问题。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发表了观点。
     
      对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
     
      有专家认为应参照商品房小区公用部分进行管理维护,不宜重新确权;有专家认为共用部位属于产权单位;也有专家认为,产权单位作为共用部分大业主,此部分无表决权。老旧小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问题,要适应市场规律,便于市场化管理,促进良性循环。
     
      对于物管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有专家认为物管会和业委会一样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其组织合法,有明确组建单位,可以刻公章,有明确的成员和分工、法定职责、任期以及法定解散情形,所以有物管会应有其诉讼主体地位地位;也有专家认为物管会不可以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物管会没有法律基础支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需要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予以明确相关程序。
     
      本次研讨会的内容是物业管理的基础问题,也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对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专家们从产权的确定、表决权的确定、业主权利的救济等方面提出了看法,既有共识也有碰撞。
     
      最后,李书剑主任表示,本次研讨会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维度来谈物业管理法律问题,这是我们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以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位置去思考物业管理问题,无论对立法工作还是对实践工作,都更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更有实操性和可持续性。
     
      会后,主办方将整理专家意见提交给相关部门。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17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兴安北路交汇处兴泰名都大厦9楼 电话:0471-4921722
蒙ICP备1700278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