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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头发布实施全国首个疫情防控地方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27 15:05:04    点击量:

        2月1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该局组织起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社区》(DB1502/T007-2020)包头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确保全面完成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更好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强化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组织了食药检验检测、疾控、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协会、物业公司、居委会、都兰社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成立了专家组,起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社区》地方标准讨论稿,广泛征求北京301所、内蒙古标准化院、部分大专院校等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一线防控人员的意见。
        经过5次集中讨论修改及网上公示,对标准的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补充,最终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以非常时期、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发布试行该推荐性地方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社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参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及各地社区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在已有疫情防控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包头防控实际,从组织机构、防控保障、疫情监测、应急处置、重点区域消毒、垃圾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科学指引,为包头社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是我国首个针对社区新冠肺炎防控的地方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标准实施后对包头社区提高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水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有积极意义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头市物业管理处、包头市物业管理协会、内蒙古恒欣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区    前进道街道办事处青16号街坊居委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光远、杨桂娥、成志平、陈媛媛、李强、万寒兵、杨玉荣、刘志红、闫丽君、 李江、王磊、高薇、王卫忠、付融冰、王晓辉、张明东、王丽霞。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社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社区防控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防控保障、疫情监测、应急处置、消毒与垃圾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参考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
        2.2
        疫区
        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2.3
        社区出现病例
        在社区居民中,出现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4
        密切接触者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a)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b)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c)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d)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2.5
        居家隔离人员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在家中居住并监测身体健康状况连续满 14 天的人员:
        a) 与确诊病例有接触但未纳入密切接触者的人员(日期从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
        b) 确诊病人治愈出院后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日期从回到家中居住之日算起);
        c) 外地返回人员(日期从回到家中居住之日算起);
        d) 依照上级疫情防控机构要求,需要在家居住并监测身体状况连续满 14 天的其他人员。
        2.6
        消毒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 总体要求
        社区应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依法科学有序为防控工作支点,做到“外防输出,内防扩散”,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4 组织机构
        由社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制订防控预案,做好疫情防控宣传、人员防护、物资保障、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1 人员
        4.1.1 基本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数量应与社区当前疫情形势相适应,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未在疫区停留、未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无在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虽有接触,但满足 14 天以上隔离观察要求;
        b) 体温不超过 37.3°C;无发热、乏力、干咳、气喘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症状;
        c) 有良好卫生习惯,掌握新型冠状病毒的基本防护知识;
        d)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满足高强度工作需要。
        4.1.2 培训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宣传要求;
        b) 病毒传染途径和防护方法;
        c) 常规消毒作业方法;
        d) 体温测量装置使用方法;
        e) 洗手及口罩佩戴的规范操作;
        f) 居民信息保密要求;
        g) 应急处理预案及作业指导规范;
        h) 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发布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2 防控预案
        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建立相应的防控预案,预案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a) 疫情防控部门、成员、职责及分工;
        b) 工作人员防护方案;
        c) 宣传与舆情引导要求;
        d) 疫情期间信息传递保障机制;
        e) 防控物资保障;
        f) 排查与处置程序;
        g) 居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h) 应急处置管理;
        i) 消毒要求;
        j) 垃圾处理。
        4.3 疫情宣传与舆情引导
        积极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知识,引导社区居民正确认识疫情,做到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
        宣传与引导工作应避免近距离接触,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公众号、电子宣传屏幕、横幅、公告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以下工作:
        a) 及时向居民发布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安排和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通知;
        b) 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知识宣传,使群众充分掌握防护要点;
        c) 正确引导居民不传谣、不信谣,实施科学防控,避免引起恐慌,增强社区居民防控信心;
        d) 强化心理健康援助服务措施,搭建居民心理健康咨询援助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e) 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 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
        5 防控保障
        5.1 人员保障
        5.1.1 确保一线工作岗位人员充足,建立 24 h 轮流值守制度;
        5.1.2 应进行人员情绪管理,出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处置,隔离疑似人员,积极引导,消除恐慌;
        5.1.3 应进行人员激励管理,设置激励机制,如对值守人员发放慰问品,对优秀工作人员事迹及时上 报宣传,对防疫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等。
        5.2 物资储备保障
        5.2.1 储备常用疫情防控物资、生活物资及应急物资,把控采购渠道,保证产品质量。
        5.2.2 防控物资储备,包括消毒剂(84 消毒液等含氯消毒剂、75%消毒酒精、免洗洗手液等)、防护 器具(包括防护口罩、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防护胶鞋等)、监测设备(红外体温计、登记用纸、笔 或其他记录设备等)。
        5.2.3 生活物资储备,包括方便食品、饮用水、保暖物资等。
        5.2.4 储备可能用到的应急物资,如应急照明灯、液压移车器等。
        5.3 场所保障
        5.3.1 在居民出入口排查点设立临时观察点,具备条件的社区可设立临时观察室,必要时建立集中隔离区。
        5.3.2 临时观察点、临时观察室、集中隔离区应加强通风,定期消毒。
        5.4 沟通机制保障
        5.4.1 指定专人对接政府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服从统一安排、接受统一调度和培训指导,保障疫情实 时上报,政策及时下达到全部相关工作人员;
        5.4.2 对社区内重点人群建立档案,并按要求收集疫情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至疫情防控有关部门, 杜绝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
        5.4.3 发现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应立刻报告,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疫情蔓延。
        5.4.4 应与上级防控部门实时沟通,及时落实最新防控工作要求,保证社区疫情防控协同作业。
        6 疫情监测
        6.1 工作人员防护
        6.1.1 上岗前应正确佩戴口罩,口罩类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并按要求进行更换(见附录 A),但接 触疑似对象时应加强防护。
        6.1.2 作业前、作业后及接触污染物后及时洗手消毒,洗手方法应规范(见附录 B),接触病例或其 周边环境时,宜佩戴手套。
        6.1.3 工作人员应每日进行至少 2 次体温监测,接触确诊、疑似对象的人员,应增加检查频率。
        6.1.4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定期消毒(见附录 C);人与人之间保持 1 m 以上距离,办公时佩戴口 罩等防护用品;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记录工作;办公区域电梯厅、消防楼梯、卫生间、停车场 应加强通风,每日通风 2~3 次,每次不少于 30 min,并定期消毒。
        6.2 接待与探访
        6.2.1 接待或探访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做好自身防护。非必要情况,减少现场探访,可充分利用各 种通信手段,尽量避免当面服务。
        6.2.2 在管理处或接待区域张贴“疫情防范需要、未佩戴口罩禁止进入”等类似警示语。可在管理处或接待区域出入口处设置消毒区,提供口罩和免洗洗手液等消毒物品,方便工作人员和居民使用。
        6.2.3 管理处或接待区域的接待座椅摆放位置应离工作人员 1 m 以上,并在地面标出安全线,做好温 馨提示,如“为了您的安全,请保持一定距离等”。
        6.2.4 登记信息所用工具,如笔、记录本等应由专人管理,避免混用,并做好公共物品的消毒工作,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电子信息方式登记,避免交叉感染。
        6.3 排查
        6.3.1 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或通过其他信息化手段发布通告,要求外地返回人员立即到所在社区进行 登记(内容包括是否有疫区旅行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等信息)并测量体温,提示外地返回人 员自行居家隔离至少 14 天。
        6.3.2 必要时,居民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口设卡登记,可实行“一户一卡,一人一卡”的通行证制 度,严格限制居民进出。外来非必需人员不得进入,特殊情况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案。
        快递、外卖等应实行无接触配送,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存放区域中转存取,存放点应定期消毒。
        6.3.3 所有出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人员密集,发现发热、 乏力、干咳、气喘等疑似症状人员,立即带至临时观察点,登记有关信息(见 6.3.4),启动疑似人群 处置预案。
        6.3.4 可利用网格化排查法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登记发热病人、外地返回人员,登记信息包括:时间、姓名、住址(楼号,房号)联系方式、行程轨迹详细信息、疫情既往接触史等。发热病人如有发热、乏力、干咳、气喘等症状应立即就医;外地返回人员无症状者自行居家隔离至少 14 天,隔离期间保持联系,每日报健康状况,做好跟踪观察。
        6.3.5 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各种信息化手段,随时关注官方媒体发布的确诊病例行程轨迹通报,及时通告居民,重点关注与确诊病例存在区域场所交叉或直接接触的人员,做好接触人员的隔离、登记工作,每日问询健康状况,至少记录 2 次体温情况,如有发热、乏力、干咳、气喘等症状应督促其立即就医。
        6.4 处置
        6.4.1 经排查发现体温高于 37.3°C 的人员,应登记有关信息(见 6.3.4),并由工作人员带至临时观察点。
        6.4.2 临时观察点对移交的发热人员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核查,体温无异常的,允许离开;异常的,留观 30 min 后再次核查体温。
        6.4.3 体温核查仍然高于 37.3°C 的,根据其是否有乏力、干咳、气喘等症状,发病前 14 天内是否有疫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或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并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转至发热门诊条件。符合条件的,做好登记,送至指定发热门诊,进一步明确诊断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对其进行防治知识宣教后实施居家隔离。
        6.4.4 排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密切接触者条件的人员,立即上报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6.5 重点人群管理
        6.5.1 居家隔离人员
        6.5.1.1 隔离区域附近应张贴警示标识,告知附近居民加强防护,避免与隔离人员接触。
        6.5.1.2 协助居家隔离人员采购必需生活物资,保障隔离人员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6.5.1.3 提示居家隔离人员观察期间,不得外出,限制亲友探视,居家隔离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居家隔离人员宜选择通风条件较好的房间进行隔离,多开窗通风,避免使用中央空调;保持房门随时关闭,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
        b) 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应佩戴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
        c) 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 1 m 以上距离,且尽量处于下风向。
        d) 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开,避免交叉传染。
        e) 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尽量不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应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f) 禁止随地吐痰,咳嗽时用纸巾遮盖口鼻,用后的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
        g) 用过的物品及时消毒,加大被隔离人员所涉相关区域的消毒剂浓度(1000 mg/L~2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和消毒频次。
        h) 居家隔离人员家属应按要求将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垃圾投放至定点垃圾桶。
        i) 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每日上下午各测量一次体温,自觉发热时随时测量并记录,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手段汇报每日身体健康状况。
        j) 保持通讯畅通,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喘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隔离点工作人员。
        6.5.2 特殊群体
        6.5.2.1 根据居家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媒体网络以及上门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重点做好留守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6.5.2.2 应全面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关注健康状况,做好发热老年患者的筛查、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
        6.5.2.3 协助社区内老年服务机构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并做好社区老年护理站、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服务场所的消毒工作。
        6.5.2.4 在社区封闭管理期间,对其他行动不便人员(孕妇、残障人士等)和有特殊需求的居民进行定期随访,及时了解其需求,保障其生活物资供应。
        7 应急处置
        7.1 居家隔离人员出现疑似症状
        7.1.1 若隔离人员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疑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气喘等,工作人员应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协助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7.1.2 就医途中应佩戴口罩,避免乘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
        7.1.3 就诊时,及时提供隔离人员的有关信息(见 6.3.4),配合医生开展相关调查。
        7.2 社区出现病例
        7.2.1 立即封锁确诊病例活动区域,设立警示标识,严禁人员进出,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病例活动区域消毒工作,增加该区域的后续消毒频次,加强社区内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
        7.2.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病例所在楼幢的所有住户实施隔离健康监测,排查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群和活动区域,协助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立即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保障隔离人员生活必备物资,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做好记录。做好集中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准备工作。
        7.2.3 及时发布确诊病例处置情况,如活动区域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消除恐慌情绪,进一步提升防控意识,使社区保持稳定局面。
        8 消毒与垃圾处理
        8.1 消毒
        社区开展环境整治,按下列要求对重点设施与场所开展日常消毒作业,如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加大消毒剂的剂量和消毒频次,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进行消毒。
        8.1.1 对经常触碰的公共设备设施表面,作为重点消毒对象,可采用 75%的乙醇消毒液或有效氯浓度为 250 mg/L~500 mg/L 含氯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作用 30 min。每日至少 2 次。
        需擦拭消毒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 电梯按键、轿厢、轿门、层门、扶手、内外呼叫按钮;
        b) 公共场所大堂、消防通道、停车场岗亭、楼梯、门禁系统的门把手及扶手;
        c) 座椅、儿童娱乐设施、健身器材等户外设施;
        d) 快递柜、报刊箱、自行车棚、显示屏、宣传栏、衣物回收箱、意见箱等公共设施;
        e) 办公区域经常触摸的物体表面如电脑键盘、鼠标、复印机按键、桌椅、门把手等;
        f) 卫生间内经常用手触摸的表面部位如水龙头、门把手等。
        8.1.2 对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避免使用中央空调,可采用有效氯浓度为 250 mg/L~500 mg/L 含氯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作用 30 min,每日 1~2 次。
        需喷雾消毒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a) 大堂、消防通道,走廊、楼梯;
        b) 电梯轿厢,中央空调出风口;
        c) 停车场公共通道;
        d) 垃圾桶及环卫垃圾转运站周边;
        e) 快递临时存放点;
        f) 办公室及日常接待区域;
        g) 公共卫生间;
        h) 其他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区域(消防水泵房、自来水机房、直饮水机房、监控室、电梯机房、设备层、通讯机房等)。
        8.1.3 出入口不宜设置地毯、门帘,确需要铺设地毯、门帘的,其材质应利于日常清洗消毒。
        8.1.4 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曾接触的设备和涉足场所应加强消毒,可采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 mg/L 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 30 min。
        8.1.5 社区内商户、居民出入口排查点、临时观察点等人员流量大的区域属于重点消毒场所,应参照以上方法对经营场所开展消毒作业。
        8.2 垃圾处理
        8.2.1 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应设置指定回收站。
        8.2.2 垃圾清运站每日至少消毒 2 次,使用有效氯浓度 5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对距垃圾池周边 2 m范围内的地面(含垃圾桶、垃圾池等)进行喷洒消毒。
        8.2.3 在醒目位置设置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专用的定点收集桶,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其他符合安全密闭要求的垃圾桶替代,并注明“供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使用”等字样。
        8.2.4 对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尽量减少中转环节。收运的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原则上实行日产日清,并统一交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特殊有害垃圾处置场所进行专门处置,并做好登记。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口罩选择与使用指引
        A.1 口罩的正确选择
        A.1.1 一般人群
        A.1.1.1 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可不佩戴口罩。非医用口罩,如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可视情况选用。
        A.1.1.2 出入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可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或医用外科口罩。
       A.1.1.3 居家隔离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等经常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医院、机场、火车站、公交、飞机、火车、超市等相对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A.1.2 特殊人群
        可能接触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高危人群,原则上建议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佩戴护目镜。某些心肺系统疾病患者,佩戴前应向专业医师咨询,并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口罩。
        A.2 口罩的规范佩戴:
        A.2.1 口罩佩戴前先净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
        A.2.2 带鼻夹侧朝上,深色面朝外(或褶皱朝下)。
        A.2.3 上下拉开褶皱,使口罩覆盖口、鼻、下颌。
        A.2.4 将双手指尖沿着鼻梁金属条,由中间至两边,慢慢向内按压,直至紧贴鼻梁。
        A.2.5 适当调整口罩,使口罩周边充分贴合面部。
        A.3 注意事项
        A.3.1 建议 4 小时更换一次,口罩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口罩变湿或沾到分泌物也应及时更换。
        A.3.2 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清洗、加热或消毒处理后不能使用,经过上述处理会破坏口罩的保护作用和密合性。
        A.3.3 带有呼吸阀的口罩,呼吸阀是单向阀门,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可阻止含有病毒的飞沫吸入,从而保护佩戴者。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不得佩戴带有呼吸阀的口罩,开启的呼吸阀可能将病人含有病毒的飞沫排出。
        A.3.4 普通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使用后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疑似病人及其护理人员用过的口罩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正确的洗手方法
        正确的洗手方法能有效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在与患者接触后,触摸眼、口、鼻前,打喷嚏或咳嗽后,如厕后,带口罩前,摘口罩后,接触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公共电话后、从外面回家后等均应及时洗手。
        参与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
        规范洗手方法如下:
        a) 在流水下,淋湿双手。
        b) 取适量洗手液(肥皂),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c) 认真搓洗双手至少 15 秒,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弯曲手指使指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d) 在流水下彻底冲净双手。
        e) 擦干双手,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搓手图示: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及注意事项
        本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常见市售消毒剂的配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C.1 市售常用消毒剂配制方法
        C.1.1 有效氯浓度 10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a) 84 消毒液(有效氯含量 5%):按消毒液:水为 1:50 比例稀释。
        b) 消毒粉(有效氯含量 12%~13%,20 克/包):1 包消毒粉加 2.5 升水。
        c) 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 480 mg/片~580 mg/片):1 片溶于 0.5 升水。
        C.1.2 有效氯浓度 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a) 84 消毒液(有效氯含量 5%):按消毒液:水为 1:100 比例稀释。
        b) 消毒粉(有效氯含量 12%~13%,20 克/包):1 包消毒粉加 5 升水。
        c) 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 480 mg/片~580 mg/片):1 片溶于 1 升水。
        C.1.3 有效氯浓度 250 mg/L 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a) 84 消毒液(有效氯含量 5%):按消毒液:水为 1:200 比例稀释。
        b) 消毒粉(有效氯含量 12%~13%,20 克/包):1 包消毒粉加 10 升水。
        c) 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 480 mg/片~580 mg/片):1 片溶于 2 升水。
        C.1.4 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即可。
        C.1.5 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C.2 使用方法
        根据消毒对象不同,可采用擦拭或喷雾两种消毒方式:光滑表面可选择液体消毒剂擦拭消毒,擦拭 消毒时,须反复擦拭 2 次~3 次;多孔材料表面可采用喷雾消毒法,喷雾消毒以消毒剂溶液能均匀覆盖在物品表面为度。
        日常消毒使用有效氯浓度为 250 mg/L~5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作用 30 min 即可满足要求,加强消毒时,可采用有效氯浓度为 1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作用 30 min 进行消毒。
        C.3 注意事项
        a) 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如溅入眼中应及时用清水冲洗。
        b) 含氯消毒剂有一定的腐蚀性,不宜对铁制品或其他不耐酸的金属制品消毒。
        c) 有一定的漂白作用,一般不推荐将其进行有色衣物的消毒,会导致褪色。
        d) 请勿用热水配制,热水会促进氯的挥发,影响消毒效果。
        e) 含氯消毒剂不得与洁厕剂一起使用,两者混合会产生有毒气体。
        f) 消毒酒精适用于物体表面擦拭消毒,比如手机,电脑键盘,各种开关按钮,门把手等都可以使用擦拭酒精的方式消毒。室内禁止大量喷洒式消毒,酒精属易燃、易爆危险品,遇火源极易引发燃爆火灾,造成疫情防控的次生损害。
        g) 在室内使用酒精时,应保证室内通风,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放通风处晾干。
        h) 各类消毒剂均应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禁止儿童触碰。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5 号)
        [4] 《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肺炎机制发〔2020〕15 号)
        [5] 《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 (肺炎机制发〔2020〕20 号)
        [6]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版)
        [7] 《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 号)
        [8] 《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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