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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贯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发布时间:2018-10-10 09:36:04    点击量:


     
        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介绍了重新修订公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2018-2020)活动有关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韩玉霞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

        贾明星副主任重点介绍了重新修订公布实施的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意义和修订过程及《条例》主要亮点和突出点。
        贾明星副主任指出这是我区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订紧紧围绕我区物业管理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法律支撑,在原有条款上有许多突破点,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的亮点和突出点主要为:提升物业管理层级,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和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明确物业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实施诚信管理,制裁失信行为;实施物业收费动态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制止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明确应急使用规定,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介绍

        揭新民副厅长在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发布时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第一物业管理工作新成效:“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绩显著;物业纠纷调解机制逐步健全。第二物业管理工作新问题:地方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物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有待加强;物业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服务质量提升较慢;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仍需完善;物业企业与业主协作共赢的理念尚未形成;第三物业管理工作新重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正式实施,为大力推进和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供了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着力抓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扎实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快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加大物业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物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就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介绍

        韩玉霞副处长就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主要内容是什么?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开展?和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如何加强和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两个问题回答了记者。
        韩玉霞副处长表示活动主要内容为:提升政府及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提升物业项目综合服务功能;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主要措施为:一是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通知,督促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或意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二是结合“方案”的实施,自治区住建厅已在鄂尔多斯市召开了动员大会和现场会,就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了工作部署和现场观摩学习。下一步,我们继续召开每年一度的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进“提升年”工作。三是加强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按照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住建厅作为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检查,同时对照考核细则和标准做好年度考核和结果通报工作。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将通过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服务标准,创造公平环境,严格项目退出,强化市场监管,加大信用应用,发挥示范引领等措施加强和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韩玉霞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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